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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信息来源于:蕲春热线 发布时间:2010/3/22
〖主要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基本方针、政策,结合全市实际,拟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和基本标准;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职权;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和行政复议;管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服务咨询机构;组织指导和监督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险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
(三)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就业及劳动力资源开发工作;规划、指导和管理劳动力市场的建设;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措施,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和职业介绍机构管理规则;执行农村劳动力开发就业和跨地区就业的政策,按分工管理境外人员入市就业和本市公民出境就业工作;实施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黄代表机构选派中方雇员的管理和外国在黄机构从事职业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
(四)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实施办法;综合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发证工作和技工学校及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制定企业职工技能培训及失业人员和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并组织实施;制定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划与规则,执行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的政策和措施;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组织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实施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
(五)负责全市劳动关系调整工作;组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负责劳动合同的鉴证、集体合同的审核;指导企业执行地方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监督实施国家有关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的申报评审和市级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六)指导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管理工作;拟定并组织实施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方案,执行相关政策;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和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监督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及有关政策;贯彻执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审核市属企业的工资总额、经营者年薪和其他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七)综合管理全市劳动监察工作,查处各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协调处理全市劳动方面的重大突发性事件。
(八)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和仲裁工作,承担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工作,拟定全市社会保险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贯彻失业、养老、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政策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十)执行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并对其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按规定管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负责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制定全市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执行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依据有关标准审查认定承办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机构的资格。
(十二)管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负责国际援助、贷款项目的开发和管理。
(十三)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名。
(十四)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五)管理直属单位的工作。
(十六)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以上主要职责涉及行政审批事项的,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执行。

〖联系电话〗:7222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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